考研指南  / graduate guide

  • 24小时热线:
    19970085915

  • 工作时间:
    9:00AM-21:00PM

  • 地址:南昌市双港大街凯丰大厦6楼

当前位置:主页 > 备考资料 > 考研政治 >

考研政治史纲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梳理

文章来源:江西新文道教育

摘要:史纲的土地政策几乎散落在各个章节,它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帮帮系统性地整理总结帮助大家对比记忆。
  一、《天朝田亩制度》
  1、内容及性质
  《天朝田亩制度》是最能体现太平天国社会理想和这次农民起义特色的纲领性文件。它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即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将土地按亩产高低划分为9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
  太平天国的领导者们希望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所以,《天朝田亩制度》实际上是起义农民提出的一个以解決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
  2、评价
  进步性:
  《天朝田亩制度》的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了广大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是对以往农民战争中“均贫富”等贵贱”和“均平”“均田”思想的发展和超越,具有进步意义。
  局限性:
  它并没有超出农民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这种社会理想,具有不切实际的空想的性质。而且,《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即使在太平军占领地区也并未付诸实施。
  二、资产阶级革命派土地政策
  1、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
  社会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
  国家还可按原定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革命派试图探索一种劳永逸的办法,既使中国富强,又避免产生贫富悬殊的现象,避免社会危机。
  但“平均地权”并非将士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士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
  2、新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
  概括为”平均地权"和”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三、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学习中共的土地政策,要着重把握两点:
  1、有没有做到”耕者有其田";
  2、对待各阶级的态度是怎样的,尤其是对待【富农】的态度。
  (一)、土地革命时期
  1、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士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士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2、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士地法(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
  但《兴国土地法)仍规定没收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对所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毛泽东还和邓子恢等一起制定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至此,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国历史上制定了第一个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
  (二)、抗日战争时期
  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为适当调节各抗日阶层利益实行的土地政策。
  1、内容:
  方面,地主要減租減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
  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
  2、意义:
  实行这个土地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
  (没有”耕者有其田",没有废除封建土地)
  (三)、解放战争时期
  1、《关于清算、减租及士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
  基本内容:
  ①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适当的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士地转移到农民手中;
  ②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可侵犯中农士地;
  ③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征收其多余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
  ④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
  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
  变革封建士地关系、废除封建士地剥削制度的过渡。
  2、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士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士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政策
  (一)、中共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时期(1949年-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修正: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
  目的: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与解放区土改的区别:1.范围更广(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进行,这次是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推行);2.目的有了新变化(以往是为了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为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和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3.对富农实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击或限制,这次采取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4.影响更深远(这次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二)、中共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年-1956年)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
  1)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
  2)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
  3)正确分析农村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制定正确的阶级政策。
  4)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
  5)分为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发展互助组,同时试办初级社。互助组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自愿组成,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归农民个人所有,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第二个阶段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牲畜和大农具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具有办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三阶段是高级社。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
  意义:将农民组织起来,使农业由分散落后的个体经济变为合作经济,逐步摆脱贫困,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
  (三大改造的意义):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产生了根本变化,从而阶级关系和社会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标志着中国已经从新民主主义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开辟了中国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扫清了道路,创造了前提。
  (三)、中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现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
  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
  意义: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线咨询 了解费用 老师答疑

相关文章推荐   / Recommended article

老师推荐   / teacher recommended

  • 汤家凤 (3337)

    网友评价:汤家凤老是上课风 趣幽默,一听就懂了,厉害! 给你点赞

新文道考研学习流程  / Learning process